安全防控、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一。单选题部分(共40分)第1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重点前提基础
第2题.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他位置。物质因素人员因素环境因素触发因素
第3题.物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物的和物的故障(或失效)。不适宜状态不稳定状态不安全状态不协调状态第4题.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迟报瞒报漏报
第5题.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处置过程中,切断火源对危险品泄漏处理特别重要,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则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杂物各类人员各种火源所有车辆
第6题.任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以对为前提,快速反应的原则不是单纯强调速度快,而是要保证处置工作的高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准备现场形势的准确评估应急人员的及时调动现场人员的及时报警
第7题.是道路运输企业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事故分析安全检查应急演练安全教育
第8题.根源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没有根源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就无所谓事故。结果途径前提外因
第9题.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的软环境。民生和经济社会和公众企业和人员企业和社会
第10题.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五到位”。管理设备人员预案
第11题.突发事件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突发性、紧迫性、严重性、社会性突发性、紧迫性、一致性、社会性突发性、分散性、严重性、社会性突发性、紧迫性、严重性、可控性
第12题.选择(或模拟)生产建设某个工艺流程或场所,现场设置情景事件要素,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预警、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现场处置与救援等应急行动和应对措施的演练活动是。桌面演练现场演练专项演练模拟演练
第13题.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采取制动措施发生事故
接触对方人员或车辆停车
第14题.间接原因可分为技术、教育、身体、精神及等五类。现场环境管理设备
第15题.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照分析总结的事故教训,没有本着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举一反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岗双责
第16题.在危险货物储运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量泄漏,这时一定要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同时要保护、控制好现场。人员聚集环境保护泄漏污染水源保护
第17题.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种情形9876第18题.对通行条件不安全因素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货物的不安全因素等。恶劣天气影响点事故多发点人员稠密点危险道路点
第19题.在隐患排查方法上,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节假日检查设备检查人员检查卫生检查
第20题.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安全措施,只有平时注重防范,才能够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关联性突击性临时性常规性
二:多选题部分(共20分)第1题.事故责任追究的“四不放过”原则包括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第2题.道路运输经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的基本原则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整改,不应该重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请示上级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
运输经营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暂停运输经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交班时,必须将事故隐患向下班交代清楚
第3题.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
第4题.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法律、法规规则、规律规章、标准
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题.应急演练中,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迅速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时间和方式人员和工具思路和条件方法和途径
第6题.应急演练的目的是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用性、可靠性
检验员工是否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程序,以及反映应急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
提高人们避免事故、防止事故、抵抗事故的能力,提高对事故的警惕性取得实战经验以修改应急预案的缺陷与不足,提高预案可操作性
第7题.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有清理事故现场安抚家属物资征用补偿社会救助
第8题.事故直接原因主要有。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物质机械天气
第9题.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的现场处置包括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案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抢救伤员
第10题.应急演练指针对情景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而组织实施的、、指挥与协调、、评估总结等活动。预警
现场处置与救援应急准备应急响应
三。判断题部分(共40分)第1题.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接通火灾报警装置或广播,疏散人员、车辆,转移、隔离重大危险源。正确错误第2题.突发事件的应对保障主要包括物资储备保障、经费保障、通信保障。正确错误
第3题.事故预防预控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故“防”和“控”,前者则是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损失尽可能地减小,而后者是指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手段使事故不发生。正确错误
第4题.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造成这些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主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具有较大的功能,遇到阻隔能量意外释放,具有较大的破坏力,是导致伤害的根本,是状态危险源。正确错误
第5题.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立即实施有效洗消、现场清理和基本设施恢复等工作。正确错误
第6题.应急演练计划应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基本依据,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着重提高初期应急处置和协同救援的能力。正确错误第7题.危险是相对的,安全是绝对的。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上客观存在各种不安全因素,既有人的不安全行为,也有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有管理上的缺陷,只有设法防止事故发生,控制事故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全生产。正确错误
第8题.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是提高安全事故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正确错误
第9题.状态危险源出现的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小。正确错误
第10题.应急演练的讲评必须在应急演练结束后立即进行。应急演练组织者、控制人员和评估人员应参加讲评会。正确错误
第11题.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正确错误
第12题.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正确错误
第13题.事故原因通常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构成事故的要素有:伤害;事故;“加害”物体;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正确错误
第14题.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一般有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客运站旅客滞留、火灾等。正确错误
第15题.由于事故发生的时间、环境和地点不同,因而其现场有不同的环境与特点,所需控制的手段及应急资源也不相同,但是事故现场应采取相同的控制方法。正确错误
第16题.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人员针对情景事件,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紧张有序地实施必要的应急行动和应急措施,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正确错误
第17题.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运行线路、事故车辆型号、车牌号、姓名、乘客人数、伤亡情况,事故大概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正确错误
第18题.应急演练结束后,评估组汇总评估人员的评估总结,撰写评估总结报告,重点对应急演练组织实施中的成绩和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也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正确错误
第19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正确错误
第20题.在道路运输企业中,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有一少部分的危险因素来自于根源危险源,绝大部分来自于状态危险源。正确错误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中各类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维护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参建各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总则
1.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四、事故等级划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1.人身伤害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日至105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
2.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置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主管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中线建管局,中线建管局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⑵、纠违章行车。对乱停乱靠、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客碍点、饮食闲谈等不利安全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违纪等行为予以纠正,当罚则罚,确保安全。⑶、加强繁华路段、事故多发地段的重点监管。针对城市公交的特点,繁华市区、事故多发地段是我公司安全管理的敏感地点,集中力量,重点防范。
⑷、以预防为主,以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工作为中心,每月举办违章违纪驾驶员学习班,并邀请交通民警给违章违纪的驾驶员上课,宣传法律法规、讲解违章的危害。
⑸、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采取“四不放过”的教育原则,每月定期召开驾驶员安全教育例会,剖析事故案例,找出事故的根源,从严管理,警钟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