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安全在竣工验收中的审核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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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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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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