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22号

2006-3-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

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

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

税款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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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印花税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核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征收印花税,核定征税的方法参照本通知第

三、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