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10〕3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含)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含)以上。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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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没有提及的其他应税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哈地税发〔2008〕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