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E7%90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布日期】

2003-12-10【生效日期】

200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精神,除下列项目以外,均须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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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