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数据的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0〕19号)、《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字〔2021〕29号)、《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1〕20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分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评定”的原则,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1〕20号),原则上,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涉及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标准制定和分类工作。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分类标准,提出分类结果建议;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提供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建议,按照本办法要求,统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开发区是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等类划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类。a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为安全生产低风险单位;b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般,为安全生产中风险单位;c类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为安全生产高风险单位。
等类评定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开展。首次评定,c类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占该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30%左右。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等类评定要充分运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累积的大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隐患数量、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六)所属行业固有风险程度。
第八条首次评定为a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且连续两年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评定直接定为c类:
(一)当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三)当年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类进行初评,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对县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复核后,县有关部门将各自负责的分类最终结果汇总至所在县安委会办公室。
九小场所安全生产等类直接由县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结果报所在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首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填报信息,依据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等类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分类结果;
(三)对首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并要求复核。
第十二条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县直有关部门的评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等类评定每年开展1次复评,复评程序参照首次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等类升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类升降的形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其安全生产评类予以提升一类:
(一)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或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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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二条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九小场所按照消防部门发布的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务必于2021年10月31日前出台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工作制度,12月31日前完成初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