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
汤春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饮水安全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话题,目前,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介绍了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概况,指出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对策。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法律对策
饮水安全是水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1]而饮水安全是指饮用水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及保证率符合一定的标准及规定。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2]本安全。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对策,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基础。
一、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概况
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历来较为关注,国家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1980年,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村饮水工作会议,1984年,制定了饮水困难标准并在90年代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加大了扶持力度。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进一步重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加大了投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饮水解困项目的顺利实施。到2004年底,中央共安排国债资金103亿元,加上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共200多亿元,解决了60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使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2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个师161个团场受益,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基本解决了农村群众没水喝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而且水污染严重,加上水质不达标等问题,致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2005年5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3个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资料显示,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仍有3.2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有1.9亿人的农村人口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且有增加的趋势,6300多万人饮用高含氟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水含氟量大于2毫克/升的人口数占病区总人口数的约40%,还有200万人受到饮用水砷污染的影响。由于长期饮用不符合饮用标准的水,同时因设施简陋、干旱引起的季节性缺水以及供水保证率低、水质性地方病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按城市水质标准进行评估,我国饮水不安全人数还将更多。
二、产生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成因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情况严重
首先,农业生产过多施用化肥农药。现在农民种庄稼,过分依赖化肥农药,且不按标准施用,随便加大剂量。而这些农药化肥施用到农作物上,被吸收的也就不过1/3,其余的则进入空气、滞留于土壤中,或随水流入池塘、河流等,均对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其次,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的污染。农村生活污水一般都不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沟渠,然后流入江河,致使水源的污染。目前,无论是家庭养殖少量的牲畜还是上规模的养殖场养殖的牲畜,对其牲畜产生的粪便均很少处理,这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更对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再次,矿产无序开采造成的污染。我国幅员辽阔,有矿产资源的乡村数不胜数,但有序开采的却少之又少,对矿产的无序开采,其生产过程对水质自然会造成污染。另外,目前还有很多乡镇企业都无环保措施,超标排污情况普遍,致使水源污染严重。
(二)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当前,有很多乡镇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集中供水设施只重建设而疏于管理,或者有的干脆只建不管,再加上资金来源少,投入不足情况比较普遍,致使有的供水设施由于缺乏资金进行正常维修,给工程安全运行埋下隐患,造成设施老化,管网破损,进而使自来水成为“长流水”,导致水浪费严重。另外,很多乡镇对水厂的水质安全检测、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水费的规范收取等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即便有,但执行监督却不到位。这一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地区特别是缺水地区的饮水困难。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规范
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上,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基本建设制度执行不严,施工工序不合理,不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建设方案建设地点随意变动。个别工程管道埋设深度不够,安装不规范,甚至长期暴露在外,这必将加快管网老化,缩短工程设施使用寿命。很多县区没有严格执行公示制,项目建设透明度不高,致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饮水安全惠民政策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实施。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不明晰
当前,很多乡镇、农村的小型供水工程以及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的产权一般都归村集体所有,这存在的争议很少,但是一些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一般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这将导致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这是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很难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如果由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又缺乏法律依据。产权不明晰,这将不利于工程的良性运行。由于产权不明晰加之缺乏法律依据,这必将导致很多工作难以进行,比如工程设计、施工、运行以及水质监测、水费收取等等。
三、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缺陷
(一)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法规、规章的效力不高
我国饮水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法》,这些法律之间协调性不强,甚至有些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而法规、规章普遍效力不高,且原则性太强,不具有可操作性。更有甚者,有的法律、法规自颁布十几年来从未作过修改,致使有些内容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呼吁已久的《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至今从未修改。今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农村饮水安全的规定也少之又少。由于上述种种情况,致使我国在饮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保护农村饮水安全上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有关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普遍不足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所谓面源污染是指在农民生活与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以及人类粪便和垃圾随意排放,使氮素和磷素等营养物质、农药以及其他有机或无机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渗漏,造成对江、河、湖泊等水体污染。[3]我国现有的有关饮用水方面的法律,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作出规定的很少,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都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作出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也只对农村农业灌溉和有害物质的堆放作了规定,忽视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面源污染。这必将难以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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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ofliberalartsandlaw,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
abstract:thesafetyofdrinkingwaterisauniversalissuehomeandabroad.inchina,nowadays,thecentralgovernmenthasbeenattachinggreatimportancetothedrinking-watersafety,especiallyintheruralareas.thispaperintroducesasurveyofthedrinking-watersafetyinchina’sruralareas,pointsoutthelaw-makinglacunaonthedrinking-watersafetyinthoseareas,andofferslaw-orientatedapproachestoguaranteeingthesafetyoftheruralareas’drinking-watersafety.keywords:ruralareas;drinking-watersafety;law-orientatedapproaches作者简介:汤春琳(1979—),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07级环境资源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