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应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实行应急救助的工作,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做到尽快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灾区的稳定,根据本市多灾易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二条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台风灾、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低温冷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按下列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并由当地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特重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之内分别向市政府和民政局简要报告灾情信息;县(市、区)民政局在8小时之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汇报会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在48小时之内将综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县(市、区)民政局将详细灾情报告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6小时之内向省民政厅简要报告灾情信息;12小时之内向省政府报告初步汇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灾情稳定后,市政府及时将综合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全市性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的市委副书记、分管民政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赣州军分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武警赣州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物资保障、灾后重建、审计监察五个工作组。
第十条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广电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与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赣州部队以及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联络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完成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救灾应急指挥部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第十二条救灾应急指挥部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赣州军分区、武警赣州支队等单位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治安防范和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的调遣和指挥工作。
第十三条救灾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第十四条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后重建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房屋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信、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第十五条救灾指挥部审计监察组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由市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负责。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察,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政府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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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