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常见问题、风险和防范措施

审计整改是提升审计成效,体现审计价值的重要途径。当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越来越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治已病、防未病”的审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面临诸多风险。本文试作探讨,以期对推动此项工作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体制机制是约束和规范各类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和关键基础。就当前我国审计整改检查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而言,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对此项工作涉及内容较少。比如,尚无制度规范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相关的周期频次、人员确定、工作方式等方面做岀详细规定,也缺乏制度规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行为进行约束规范,这就使得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均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效率,也给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带来了较大风险。

(二)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尚不明晰

当前,随着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任务不断增加,审计工作组织方式日益多样化,既有传统的审计机关直接负责审计,也有上级审计机关牵头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交叉审计,还有审计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随之产生了职责分工问题,即审计整改检查的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审核把关等工作应由谁来负责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各地审计机关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尽相同。此外,就审计机关内部而言,业务部门、审理部门、综合部门等在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分工也无章可循,如应该由谁来负责审核认定审计整改结论、由谁来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手段有限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从该条文来判断,审计机关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责任主体,基于权责对等原则,法律应该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督促整改权限,以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全过程有法可依。但是,从当前我国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来看,审计机关缺少强制性权力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整改,这易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因缺少督促整改的强制性权力,往往需要借用其他部门的力量,这种协调联动因缺少制度保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审计整改检查方式较为单一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在实际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中,受制于体制机制、手段权限等因素,以及人手不足等现实困难,为提高工作效率,审计机关往往采取被审计单位先报送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人员后重点核实的方式,这种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审计人员无法全面掌握审计整改的直接证据,也就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做出准确判断,进而增加了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风险。

二、审计整改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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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到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就是要推动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形成一种固定的协调联动机制,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将审计整改列入纪检监察部门的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形成联合推进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结论的综合性、准确性。

(四)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

近几年,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以非现场审计整改检查为主的工作模式,可以探索在审计整改检查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比如,开发审计整改情况动态跟踪系统,被审计单位可以通过该系统填报整改情况、上传整改证据等,系统自动校验、核对、判断审计整改的相关情况,审计人员再对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重点核实。又如,对于通过大数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定期采集和更新该问题所涉及业务部门的相关电子数据,通过数据分析来核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