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煤矿安全专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全面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三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全市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基层,打牢基础,着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消除一批重大煤矿安全隐患,整治一批煤矿违规开采、违法开采突出,采矿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矿井,依法查处一批煤矿安全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全市煤矿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一般事故。

三、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25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市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月日至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组织煤矿企业逐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企业自查工作必须做到3个100%,即:矿井安全检查率达100%,采煤工作面检查率达100%,掘进头检查率达100%。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报告;市属国有煤矿自查情况由各矿业公司向市能投集团和市国资委报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完成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定点复查、定期复查、重点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复查情况要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报告。

(三)检查督查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年月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7月2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7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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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已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针对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各煤矿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自查自纠。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切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国资委、市能投集团要制订工作方案,对市属国有煤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强化督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能投集团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实际和一线,进行抽查和巡查。要特别注意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相结合,围绕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矸石山安全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全面组织推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报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在每周五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及时以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突出重点,切实整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能投集团要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立即整改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任务、措施和经费“五落实”。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谁挂牌、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管理,定期跟踪,验收销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所有挂牌整治的隐患必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监管,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