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抗旱应急措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干旱评估标准》、《省抗旱防汛预案》、《省抗旱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应急解决群众吃水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约、后开发的水资源应急配置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乡村、城镇的抗旱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办、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分别是: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抗旱期间各项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向省政府上报旱情、灾情,并汇总上报请求省政府解决的问题。

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相关规划的指导,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及资金争取。

市工业局负责组织调配抗旱应急所需要的电力、成品油等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救济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以及救灾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及时掌握农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监督、监测饮用水质量,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

市扶贫开发办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困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农资市场物价监督,确保大旱期间的物价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商品物资供应,确保灾区商品流通顺畅。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2.2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设立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与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合署。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工作,负责专项抗旱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使用,组织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指导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3.旱情信息及预警

3.1.旱情监测

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及报告制度,及时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多方位的旱情信息,重点监测天气预报、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镇供水、农作物长势及其它农情共10个方面的信息。

3.2旱情评估

全市旱情按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农村人畜饮水和城镇干旱四个区域类型进行评估,并分别划分为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个等级。

3.2.1特大干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确定为特大干旱

(1)灌溉农业区(主要指工程可正常投入运行的万亩、千亩及小型灌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30%,或7~10月和11~元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耕作区,以下同):①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小于40%;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个月同比偏少75%以上,夏季(6-8月)1个月同比偏少80%以上,冬季(12-2月)三个月同比偏少55%以上;③春季、秋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75天,夏季大于50天,冬季大于90天;④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70%以上。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市城区及各县城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30天。

3.2.2严重干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确定为严重干旱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5~30%,或7~10月、11~元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①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在40-45%之间;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个月同比偏少65-75%,夏季(6-8月)1个月同比偏少60-80%,冬季(12-2月)三个月同比偏少45-55%;③春季、秋季连续无雨日数在51-75天之间,夏季在36-50天之间,冬季在61-90天之间;④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50~7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市城区及各县城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3.2.3中度干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确定为中度干旱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10~14%,或7~10月、11~元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①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在45-55%之间;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个月同比偏少50-65%,夏季(6-8月)1个月同比偏少40-60%,冬季(12-2月)三个月同比偏少35-45%;③春季、秋季连续无雨日数在31-50天之间,夏季在31-35天之间,冬季在31-60天之间;④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30~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市城区及各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3.2.4轻度干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确定为轻度干旱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低于9%,或7~10月、11~元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①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在55-60%之间;②降水量春秋季(3-5月、9-11月)2个月同比偏少30-50%,夏季(6-8月)1个月同比偏少20-40%,冬季(12-2月)三个月同比偏少25-35%;③春季、秋季连续无雨日数在15-30天之间,夏季在10-20天之间,冬季在20-30天之间;④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3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市城区及各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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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县(区)抗旱防汛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县(区)应急预案,报市抗旱防汛办公室备案

8.3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实施与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