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应急水平,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快的反映,把损失降到最低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常州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成立*市旅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旅游局局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局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综合科和旅游管理科负责人。

第二条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各成员必须服从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如下:

(一)组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组长。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行动,贯彻组长决策。

(三)其他成员负责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系,并为领导小组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

第三条凡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任何类别的旅游安全事故时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特大事故同时向常州市旅游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成员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条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最迟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初报;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最迟应当在8小时之内进行初报;发生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各类事故的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条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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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在弄清事故的真实情况下,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对涉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道,须经市旅游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对不符合事实的报道,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旅游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