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目的

1.1.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1.1.2目的。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救援时按指令尽快奔赴现场协同开展救援;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事故发生。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各种人为或其他因素引发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或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特大火灾

1.3.2重点单位或重要场所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燃烧或爆炸起火事件

1.3.3有大量人员被困,且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长的火灾事故

1.3.4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其他重特大次生灾害事故的火灾

1.3.5需要启动《*特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处置原则

1.4.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理。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特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逐级负责,妥善处理。火灾事故处置在特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2.组织指挥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由特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特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特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地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特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特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

2.1.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制定预案

2.2职责分工

2.2.1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确定总体救援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救援指令,尽快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2.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民警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火灾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2消防大队。组织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充分发挥装备优势,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3武警中队。根据指挥部命令,调动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处置工作;对灾害地区重要目标实施警戒,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戒对象转移和灾后现场的警戒;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4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灾害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5建设局。组织建筑方面的有关专家对灾害进行分析和论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指挥供水等市政部门为火灾扑救提供有利条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6财政局。必要时为做好灾区灾民转移安置、救济和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7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受火灾危害的灾民和财产的转移;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8林业局。协助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好所属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9环保局。利用相关技术对灾害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有毒(害)物质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0交通局。及时组织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等,维护道路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1石油公司。提供在石化等相关方面抢险救援的物资、器材装备和有关技术力量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2气象局。做好火警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灾害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3通信部门。做好通信联络保障工作,负责灾害现场的通信联络,确保通信指挥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4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对灾害现场和周围的电力、送水设备进行修复和管制。供水部门及时保证灾害供水需求,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对灾害现场城市供水管网进行增压;供电部门及时对火灾损坏的电力设备进行修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输送或切断电源。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组织协调

本预案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火灾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作战组、参谋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保障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

2.4.1作战组。特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任组长,担任突击任务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负责搜集灾害现场相关信息,掌握作战进展和现场参战力量、器材装备等情况;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总体作战方案,负责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力量部署,监督执行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

2.4.2参谋组。特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任组长,林业、建设、气象、石化、环保、消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火灾事件进行评估、计算所需力量、起草作战方案、做好处置记录等工作,为指挥员提供决策依据。

2.4.3供水组。特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任组长,建设、供水、交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使用各种水源、组织供水和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火灾扑救的供水工作。

2.4.4通信保障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各参战单位负责通信的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的通信联络,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4.5医疗保障组。特区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医院和相关医疗救护队的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救护工作,建立后方抢救治疗中心,与消防部门一道对灾害现场进行洗消。

2.4.6生活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提供战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

2.4.7物资保障组。特区财政局负责人任组长,财政、经贸、民政、粮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害现场各类救援物资供应,提出购买方案和计划,调集、分配救援物资和器材。

2.4.8交通运输组。特区交通局负责人任组长,铁路、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运输。

2.4.9安全保卫组。特区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公安、武警、民兵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的秩序,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必要时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2.4.10宣传报道组。特区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文体广局、各新闻单位、参战单位负责宣传的人员组成,负责收集资料,报道现场情况;掌握参战人员的表现情况,适时进行宣传鼓动;统一宣传口径,适时进行新闻发布。

3.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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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宣传。公安消防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安全生产月”和“119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4.4.2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特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全区公安、专职(兼职)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特区消防大队作好指导。

4.4.3演习。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和需要,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消防灭火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