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独立生产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确保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项目建设按期完成,促进*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号)和省煤管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名单的通知》(黔煤办字[2009]94号)以及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现阶段*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办矿,持证开采

二、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三、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投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合或技改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煤矿必须按规定和生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室(如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调度、防突等科室),并将各科室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一)煤矿保留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瓦斯监控员和班组长等),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对在册职工进行全员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入井必须完成不低于72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六、确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矿井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瓦检员,安全员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负责本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同时,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建立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技术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和修订“一通三防”、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及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建立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生产矿长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建立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人员。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建立有专门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台帐,按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校验,保证设备完好;建立完善供电系统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各种设备运行正常。

十、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和管理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必须对整合或技改项目与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

十一、加强矿图管理。煤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绘制《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所有矿图每季度交换一次,避免越层、越界开采造成安全隐患。所绘制的图纸必须能准确反映整合或技改项目与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

十二、确保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强化煤矿现场管理

(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要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开采,淘汰“巷采”、“高落法”等采煤法

(二)严格执行支护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顶板管理。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和其他措施;矿井主要开拓、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砌碹、锚喷、金属支护等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绞接梁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定期校检,严禁使用木支护。

(三)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一类负荷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要齐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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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保留生产系统原则上不再允许掘进布置新回采工作面,如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新系统不能利用,煤矿必须写出申请,经县煤炭局同意后方可布置

二十、保留生产系统必须均衡完成电煤供应任务

二十一、对达不到以上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取消其保留生产系统生产资格,并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