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44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我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工作部署的落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坚持与今年安全生产“三个专项”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整顿持续攻坚相结合的原则。

二、时间

安排

20*年5月至7月底。

三、督查形式

督查行动由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15号、河北省、*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工作方案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攻坚工作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督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开展督查行动。市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各县(市)区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邮政、通讯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设备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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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细化督查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于20*年5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加强综合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有隐患不排查,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要按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务于每月25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年7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于20*年7月31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