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目的,积极规范和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实施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法人或合伙名义将本企业资金存入“*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实施范围主要有: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有独立尾矿库(含赤灰渣库)的其他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2、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3、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4、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由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定专人,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一)县安监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存储额和动用额;负责对企业存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处罚;负责信息汇总和上报。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协同安监部门审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和动用额,审核监督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
(三)县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中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五)县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督促实施工作。
其它应贯彻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发动,督促落实。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一)凡需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当依据附表1中划定的企业规模,按下列金额存储: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上述规定中的下列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1、露天采石场年开采能力在10万吨以上、不足25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2、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一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8万元,二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三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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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代理银行每季度将风险抵押金存储(季报)及使用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六)全县的风险抵押金由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分行统一代理,按年度定期存款结息。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