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应急方案
1总则
1.1目的
按照市、区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防汛指挥调度、应急抢险和灾后救助的效率,增强广大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提高应对防汛防台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防汛防台预案要以“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切实实现“三个转变”,按照新时期防汛防台的要求,始终把严防死守、确保海塘、出海水闸安全和河道畅通作为防汛防台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发展我区经济营造一个稳定、祥和、安全的环境。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市防汛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防汛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的实施意见》(汛部﹝)11号)、《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基本情况
1.4.1地理位置、高程范围、地形、地貌特点等
区位于东经121°35′~121°58′,北纬30°50′~31°09′,全区总面积835平方公里,西与闵行区接壤,北与浦东新区毗邻,东北与浦东国际机场毗接,西南与奉贤区相交,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属沿海地区,海岸线全长50.1公里,海塘和一线海塘的出海水闸是防汛的重点。
本区是长江三角洲的冲积平原,境内土地均系滩涂淤涨逐步圈围成陆,地形平坦,平均高程在吴淞零上4米左右。彭公塘以东及康桥等部分地区较低,在3.5~4.0米之间;另有20.38平方公里的土地低于3.2米,分布在全境各个地区,主要是填平废河之后的低洼田。我区是江海相沉积土,土地肥沃。境内河网密度较高,水面率为11.2%。总的来说水系在市浦东大控制治理中,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引、排、航体系。尤其是70年代末,开辟了浦东最大的人工河道大治河,该河西起黄浦江东岸,东至东海滩边,境内31.94公里,实施西引东排、西涝东泄,有效地改善了全区的引排能力。但我区的排水口门总的来说还是偏少,故围绕可持续发展要求,须加快水闸的外移和增建工作,同时确保河道畅通是保证城区不受淹、少受涝的关键。
1.4.2行政区划、面积、人口、重要设施等
现有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园区、一个农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一个医学园区,并有1个市属农场在境内。现有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1万人,流动人口24万人,人口密度为1138人/平方公里。
全区共有5座出海挡潮排涝闸:汇角水闸已报废,小勒港涵闸由于临港集团围垦工程实施,排水效果较差,目前尚有三座出海水闸正在运行:一是芦潮港水闸,但已是危闸;二是大治河东水闸,由于围垦等原因,出滩较远,排水不畅;三是滴水湖水闸,仅解决港城范围内排水问题。另外还有平桥、棉场2座内河套闸,洪波、二墩2座翻水站,并有海洋天然气管道在我区芦潮港沿海滩涂登陆至新港镇新六村平湖天然油气田分离厂,将天然气运送全市;芦潮港镇区域内建有环球、中日等国际通讯光缆登陆站。
1.4.3台风、暴雨、高潮等自然灾害对本地区的影响及历史上最大灾害的危害情况
从建国以来的记载来看,对我区影响最大的灾情按年份排列如下:
1.4.3.11949年7月25日大台潮。摧毁海塘25公里,占全线海塘长度的58.82%,受灾面积高达17.5万亩,死亡1211人,流离失散35700多人,冲坍房屋18000余间,死亡牲畜2.69万头。
1.4.3.21963年9月12日特大暴雨。大团、惠南地区水位高达4.52米,造成36万亩农田受淹,16800户受涝,倒塌314间民房和97座桥梁,损失粮食6万公斤。
1.4.3.31986年7月11日龙卷风。吹毁民房4361间,1190户人家受灾,死亡22人,受伤540人,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
1.4.3.41997年8月18日“9711”号台风:芦潮港最高潮位5.68米,是建国以来最高潮位,据不完全统计,经济损失达10858.5万元。
1.4.4防汛工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工程问题
目前我区一线主塘长59.57公里,自浦东机场至大治河(长18.375公里)为50年一遇的海塘,大治河至南中港(长24.97公里)为新建的200年一遇的高标准海塘,南中港至芦潮港(长7.2公里)将在2006年汛前将原有50年一遇的海塘加高加固至200年一遇的标准,芦潮港至小泐港(长5.22公里)也为新建200年一遇的海塘,小泐港至半途港(长3.8公里)为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半途港至南奉交界为100年一遇的海塘。
从总体上看,我区防汛设施还不够完备,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海塘建设方面,海塘建设标准与城市总体规划尚不适应,近年来城市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沿海的重点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如浦东国际机场、临港新城、保税港区、同盛物流等,但部分地段海塘的标准没有紧随其后;二是临港新城建设中原有的防汛抢险通道基本废除,而新的防汛通道建设滞后,尚存的防汛通道,路面状况较差,道路不畅;三是投入有限,设施老化,芦潮港水闸已是危闸、大治河东水闸排水不畅,其余规划的水闸、河道、防汛站外移等建设项目尚未启动;四是擅自填堵河道现象时有发生,水系建设缓慢,周康地区积水没有根除等问题。
1.4.5发展目标
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先进、指挥科学
1.4.6本区防汛防台突发事件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影响本区的防汛防台突发事件主要是台风、暴雨、高潮及龙卷风。
1.4.7.1现状
年8月5日~7日的“麦莎”台风是九七年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台风。台风影响过程最大风速:东海大桥12级,滴水湖出海闸11级,芦潮港10级,惠南10级,周浦9级。台风带来强降雨,据统计最大降雨为芦潮港241毫米,惠南177.5毫米,周浦192毫米,康桥189毫米,内河水位虽已采取预降措施,但全区仍超3.3米的警戒水位,大团3.77米,周浦3.67米,芦潮港3.63米,惠南3.59米。受其影响我区损失较大。海塘方面:港城大堤草坪内坡石拱肋底119处淘空;8600米顺坝护面及护脚冲刷严重,打乱或局部冲走,深度约80厘米,大堤护坎地大部分被削低约25~30厘米;人民塘沿海特殊保护林受损树木约3000棵,倾斜24800棵。农业生产(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受损果园4.7万亩,水稻1.3万亩,蔬菜大棚5.6万亩,苗木932亩,其它经济作物1.8万亩,养殖业受损棚舍3万平方米,死亡家禽13.8万羽。全区还有18条道路、60个居民点、2755户家中进水,其中惠南1087户,周浦439户,康桥132户,家中积水最深约50厘米。另外港城公司工程损失约908万元,同盛物流园区建设工地有彩钢板屋面受损4000多平方米,绿化场地受淹22万平方米。
年9月11日~12日的“卡努”台风又是一次严重影响的一次台风。台风影响过程最大风速:芦潮港25.7米/秒(10级),惠南9级,周浦9级,同时全区普遍出现强降雨:航头123.0毫米,康桥104.6毫米,周浦104.4毫米,惠南75.1毫米,雨量比“麦莎”台风小一半,但全区内河水位仍急剧上涨,由于采取了预降水位,全区最高水位为周浦3.22米,大团3.11米,新场3.04米,均未超警戒水位。受其影响,海塘方面:丁坝约有100平方米的块体被冲走;顺坝块石面严重流失1700平方米;内青坎被冲刷坍塌1800平方米;涵闸闸门受损发生海水倒灌约1500平方米;丁坝排水口块石走失约1200平方米;防浪门损坏12扇;石拱勒损坏约2000平方米,人民塘沿海特殊保护林受损树木约90棵。农业生产方面:全区受损大棚8090亩,水稻1460亩,水稻倒伏150亩。道路和居民积水情况:周康地区大约有10户居民点发生小面积积水。
1.4.7.2特征和趋势
从地理位置看,地处东南沿海,位于热带气旋北上路径要冲之一,又属东亚季风盛行范围,由于江海河相通,地势低平,在海潮和季风的影响下,热带风暴、梅雨暴雨、东海潮汐上溯等自然因素会给我区带来频繁的涝、台潮灾害,如果上述灾害组合出现,更会加剧本区的灾情。
历史资料显示。我区每年都要遭受太平洋热带气旋的袭击,对本区有影响的台风平均每年有2次左右,台风带来大风、暴雨等灾害,沿海还经常发生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对海塘堤坝防汛墙等工程会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本区年均降雨量为1174.2毫米,68%集中在5~9月,平均年暴雨日2~3天。另外本区平均每4~5年有一次龙卷风过境,具有突发性与破坏性,最近三年发生过一次。还有近二年来强对流天气的增多,甚至出现“飑线”等天气现象,且影响的台风强度越来越强,局部地区的短时间内的强降雨也有增多趋势,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损失也相应增大,但人员伤亡由于全社会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措施到位,呈现下降趋势。
1.5应急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以及各镇、园区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防汛防台预案,这些预案适用于本区内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的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单位的各级防汛防台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组织领导。本区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和市区人民政府领导。
2.1.2领导机构。根据规定,成立由23个主要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的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水务局局长担任,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主任分别担任副指挥。
2.1.3办事机构。设立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工作职责:
(1)在市防汛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上级防汛命令和指示;
(2)全面掌握本地区防汛形势,组织制定防汛方案,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气象、水情预报,督促所辖各级防汛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动员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做好防汛工作;
(5)协调防汛指挥部各领导成员单位,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的准备工作;指令要害部门和重点单位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
(6)汛情预警预报发出时,及时确定对策,部署措施,指挥应战;在汛情紧急时,有权调用所需物资、设备和抢险队伍;
(7)研究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本地区的汛情和灾情;
(8)当发生重大灾害时,深入第一线指挥,迅速组织对灾民的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
(9)灾后或汛期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惩处失职者,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10)承担汛期24小时值班;
(11)承办市防汛办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专家机构。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咨询小组,平时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防汛防台监测网络。气象、水文、海塘、水闸等专业部门要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
3.1.2健全预报机制。加强本区防汛防台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防汛防台的预报机制,气象部门及时将各种突发性灾害天气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到有关人员的手机上。
3.1.3提高测报水平。继续扩大和完善防汛决策辅助系统的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测报水平。
3.1.4各镇、园区、街道及有关单位相应建立信息的监测和通报系统。
3.2信息报告
3.2.1迅速报告信息。一旦掌握和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等报警、特服电话和其它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严格报告制度。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报告(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口头汇报,一小时内书面报告)。要做到事发后报告迅速,处置时报告正确,事件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3.2.3加强信息通报。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的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向各联动单位的通报,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
3.2.4及时处置信息。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接到重要信息后,要及时处理或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反馈到相关部门。
3.2.5跨区域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相邻区加强协作,建立防汛防台信息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区的防汛防台预警级别将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分为四级,由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明确预警级别和发布程序后,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区防汛防台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1.1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4.1.1.1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由区防汛指挥部处理,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1)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2)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即预报局部地区24小时雨量超过50毫米;
(3)可能造成一般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100户以下、农田受淹1000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下、死亡2人以下)。
4.1.1.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岗位,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灾害处置等情况。
(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1.3蓝色预警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最新预警信息,妥善安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2)各新闻媒体、各电子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
(3)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防汛防台预案,做好各项防御准备;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5)沿海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抽空;
(7)加固户外装置,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8)电力、通信等管线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9)排水量放水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量放水工作;
(10)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地点的防积水和抢排水措施;
(11)灾后,市政、绿化、电力、通信、水务等专业抢险队伍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灾后恢复工作。
4.1.2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4.1.2.1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并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1)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2)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即预报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3)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4)可能造成较大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100~300户、农田受淹1000~10000亩或房屋倒塌5~50间、死亡3~5人)。
4.1.2.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
(2)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岗位,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灾害处置等情况;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戒备状态,驻部队、武警部队进入经常性战备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宣传。
4.1.2.3黄色预警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或者到安全场所躲避;
(2)各新闻媒体、各电子显示屏及时更新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
(3)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5)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水闸提前预降内河水位;
(6)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停止;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抢排积水准备;
(8)排水量放水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及时进岗到位,确保排水畅通;
(9)绿化管理部门加紧对树木进行绑扎加固和修剪;
(10)水上航运部门及时发布船期消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灾后,市政、绿化、电力、通信、水务等各专业抢险队伍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灾后恢复工作。
4.1.3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处理,并报市政府备案,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必须进入岗位或到现场;
4.1.3.1Ⅱ级响应标准
(1)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2)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预报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3)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4)可能造成重大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301~1000户、淹没农田1~5万亩或房屋倒塌51~150间、死亡6~10人)。
4.1.3.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提请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并适时下达人员撤离指令;
(2)区防汛责任人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必须进入岗位,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灾害处置等情况;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临战状态,驻部队、武警部队进入三级战备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电视、电台、网络和电信运营商、电子显示屏管理等单位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报刊等媒体也要及时刊发相关信息。
4.1.3.3橙色预警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留在家中,关门、关窗、收物,防止坠物伤人;一旦室内进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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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8022702,传真:58000907。各镇、园区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防汛防台应急实施方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成文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