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事故防治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规则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四)预案启动

本预案随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变化自行启动应急状态或转入常规状态。有关机构、人员分别按照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规范、要求,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和处置。

(五)界定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我辖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六)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关联和交叉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七)分级和相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大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我办事处的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由市中区和个别实际部门负责响应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环,由市政府负责响应并调度县(市)区和多个市级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度全区资源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度全区资源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八)应急预案体系

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办事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办事处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办事处相关科室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科室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党工委办公室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办事处有关科室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科室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办事处有关科室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社区居委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社区居委会分别制定。各社区居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办事处备案。

(5)驻地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也要按职责分工不断予以补充、完善。

(九)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和对我辖区造成影响但发生在我行政区域外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二、指挥机制

(一)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

(1)成立*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作为我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应急小组的副组长按照日常工作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区应急委的要求,组织指挥办事处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办事机构

办事处行政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应急管理值班室(公开电话值班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指挥机构

(1)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整合和规范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工委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界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4、专家咨询机构

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队伍

(1)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紧急救援队,由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志愿者队伍,主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二)预警、信息与宣传

1、监测和预测

办事处各科室、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相关部门。

2、信息报送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值班上报为主渠道。由各社区向办事处汇报,办事处向区政府及区级职能部门上报。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公共事件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社区居委会在接报后1-12小时内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在接报后3-12小时内上报区应急办。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社区居委会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在接报2小时内报区应急办。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另分为4级,从轻到重集资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区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委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黄色、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新闻报道

发生Ⅳ级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不得任意宣传、传播。

(三)分级负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不同(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置指挥:

1、未达到级别、暂未确定级别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街道办事处、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2)办事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ii级、i级),由市以上的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进行指挥、处置,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在区应急委的指挥下,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办事处相关部门预案、专项预案、总体预案要积极配合区级部门预案、专项预案、总体预案的启动。

三、现场处置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按照本预案或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处置

1、在处置一般(iv级)以上级别(含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办事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在处置一般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办事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等情况,设定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从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以及非专业应急队伍按照职能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建议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街道党工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抢险求援组,由政法科、城管科以及相关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做好群众的社会稳定工作等。

(3)后勤保障组,由行政办公室牵头,社会事务科、社区居委会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借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落实应急经费,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

(4)善后工作组:由社会事务科、城管科、社区居委会组成,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理赔、救助捐赠等。

3、响应措施

(1)现场工作小组在办事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件扩大。

(2)办事处以及社区各救援人员在办事处应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并服从统一调遣。

(3)办事处应急小组成员迅速就位,进入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报送相关信息;请示相关救援工作,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

(4)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信息报送。

(6)办事处应急小组组织社区居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上级职能部门或临时召集相关单位,组织必需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7)办事处应急小组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或后备队伍支援。

(8)办事处应急小组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紧急求援队伍转为休整或收队。

4、扩大应急

对按规定由我办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办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升级,超出我办自身控制能力和处置权限,经请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应急小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开展善后处置。

(1)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对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依法申请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后,社会事务科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积极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广泛动员和开展求助捐赠活动。

对责任单位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3、保险理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社会事务科应积极协调保险机构,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4、调查、总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上级应急委及职能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办事处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四、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急小组,各社区居委会和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一)指挥系统保障

加强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指挥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办事处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种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含:便于工作携野外指挥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专家(技术)咨询库,以及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保、地震、水利、森林火灾等专业数字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二)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建立畅通、稳定、保密、便捷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上下级信息通讯保障;建立应急人员常用、备用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

(三)应急队伍保障

做好办事处各救灾队伍、后备队伍等应急队伍的保障工作;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地区社会动员动态数据库;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

1、设备方面。所列入用于紧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资,存放地点须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到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

2、人员方面。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

列入办事处紧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而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如确实需要对设备、人员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报告,获批准后报办事处应急小组。

3、标志。各紧急救援车辆、人员(含后备队员)统一配发标志牌。标志牌在紧急救援状态下使用,以确保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四)后勤保障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装备、物资、食品的储备、维护、备勤、重用工作;为涉险、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完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动态数据库,避免对应急装备、物资的重复投资。

办事处按照分级负担、财政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给与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经费;加强对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五)宣传保障

利用各种媒体和基层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六)培训保障

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居委会人员应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直接参与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指挥能力、信息处理效率,努力做到科学指挥、业务精通、行动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七)演练保障

办事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学习和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培训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保障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预案,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战能力。各科室的学习方案应在演习前40天以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办事处应急小组在区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演练过程中,做好办事处的综合演练工作。演练重点是通信指挥、队伍启动、装备备勤、综合协调、现场配合等方面。

(八)奖惩机制

对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方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部门、社区居委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部门、社区居委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预案编制及管理

(一)预案管理

1、预案的定义和编制主题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为应对*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的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使辖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的依据,由办事处应急小组组织编制。

(2)专项应急预案,是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为对应于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设计若干个部门职责的行动方案、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是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办事处相关科室组织编制。

(3)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办事处及有关公安部门备案。

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各类预案编制主体应适时对预案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

(二)制定、解释与发布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由政法科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件

附件1:市中区*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

市中区*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孙永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贾汝兴办事处主任

成员:崔专成党工委副书记

李廷志人大工作室主任

李军办事处副主任

郝莉办事处副主任

林秀丽纪工委书记

温宪斌社保中心副主任

林彬社保中心副主任

吕永莉社保中心副主任

乔丽云党办主任

芦惠菊社会事务科科长

刘来民行政办主任

胡鹤利城管科科长

姚怀琴计生科科长

谢似波经济发展科副科长

赵秀峰政法科副科长

韩春民总工会副主席

鲁妍团工委副书记

朱慧媛妇联副主席

附件2:

*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业已制定公布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予以汇总,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对目前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较大、一般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后,再进行汇总补充。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1(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人口3至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房屋1000至5000间;

(4)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至20%的;(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的。

4、一般气象灾害:

受灾损失未达到较大标准的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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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