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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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相关区(县)、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将排查治理行动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分别于5月28日和7月26日前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和治理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