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3灾害救助分级
3.1特别严重灾害(Ⅰ)
3.2严重灾害(Ⅱ)
3.3较重灾害(Ⅲ)
3.4一般灾害(Ⅳ)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5.2灾情信息管理
5.3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机制
6.2指挥协调
6.3应急措施
6.4应急结束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管理与更新
8.4解释部门
8.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运转正常、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因地制宜、提高救灾效能。
(6)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为市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供销社、市慈善总会、**海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中行、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网通**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红十字会、**警备区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区)、乡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3)市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牵头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
(5)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6)市科技局。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地震宏观调查,确定发震构造;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7)市公安局。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8)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9)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10)市城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区自来水管道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
(11)市交通委。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及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组织客轮的回港避风工作。
(12)市水利围垦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3)市农林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4)市外经贸局。负责与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组织海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风工作;帮助开展养殖设施的修复工作。
(16)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17)市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严格按上级和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1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食品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做好紧急免疫和重灾地区场所消毒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9)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物资储备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21)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2)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23)市粮食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24)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5)市外侨办、市台办。做好涉外、涉台接受救灾捐赠工作。
(26)市供销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7)市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28)**海事局。负责监督检查海上作业船只的回港避风工作的落实情况,参与海上船只紧急营救。
(2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饮用水、食品、救灾使用药品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3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1)市中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32)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网通**分公司: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33)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34)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5)**警备区。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调驻舟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作为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
d.因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在各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确需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的。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2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30%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d.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各方面造成较大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确需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的。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3较重灾害(Ⅲ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25%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各方面造成一定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且确需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的。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3.4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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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