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应急调控原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今后因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保障全县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粮食主管部门以及《赣州市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预案。

第二条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非常时期的粮食应急调控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条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当本县或周边县(市)发生大范围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引发粮食价格的异常波动,或因其它商品价格的波动引发粮食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致使出现群体性抢购等现象,以至影响全县粮食市场的正常供需平衡,并可能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调控机构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县非常时期粮食调控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发展计划、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技术监督、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县粮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第五条县非常时期粮食调控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县非常时期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粮食局下达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建议;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展计划、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初步意见和建议。由县粮食局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资金协调组由县农发行、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县农发行负责。

第八条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县粮食局牵头负责。

第九条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第十条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县广播电视、粮食、发展计划、财政、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传,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县粮食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应急调控措施

第十一条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为大米(含稻谷)。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的粮食,首先应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当地商品粮粮源不足时,向市粮食局申请调入商品粮。当本市无法满足调运计划时,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以电话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同时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经省粮食局同意,先行动用省级储备粮,然后补办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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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省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级粮食储备制度,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地方储备粮。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国家储备粮标准,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预算中开支或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