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部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对各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及中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各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二)专业督查组

1.被检查地区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相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指导意见》进行自查自改的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

3.本行业、本企业打击“三非”、查处事故、打击瞒报、落实治本之策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包括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严格了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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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综合督查组至少要抽查2个市(地)、2个县(市)、3个企业。专业督查组自定。

3.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

4.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报告,于9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并准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