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
3、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
3、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四)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市政府、镇(处)政府(行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动员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由本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本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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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镇处、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各部门组成的各专业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指挥部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