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监督指导意见

2011年是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我局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观念,综合治理,安全发展,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以隐患排查和整治为切入点,立足防范重特大渔业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平安”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目标和任务

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同比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的“三降一杜绝”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严格实施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三位一体的框架及“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督检查,企业抓落实”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格局,使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

为达到以上目标,2011年必须着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渔船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一,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措施制度和政策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各科站队、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履行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体制、机制、投入等重大问题,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深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一是切实加强渔船、渔港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真正把渔船渔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并常抓不懈。健全渔港港章等规章制度,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加大渔港监督检查力度,重视渔港安全设施建设,为渔船安全靠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切实抓好码头防风、防火、防碰撞、防海冰“四防”工作。各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实施联合执法,对渔船的建造审批、检验发证、登记、进出港签证等与渔船安全紧密相关的环节要严格把关。

二是认真做好渔业防台风暴潮工作。建立健全渔业防风抗灾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台风季节前组织对本辖区的渔港码头、港池航道、渔船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泊区和泊位预先规划,以便在台风袭击前能及时组织渔船安全避风。遇有热带气旋警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通知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返港避风,并检查渔船归港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应对防台风暴潮工作中,要遵循“先保人员安全,兼保财产安全”的原则,做好船上人员安全撤离工作。

三是突出抓好渔船渔港防火工作。渔港监督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渔港码头、厂房、仓库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检查,落实消防措施。加强对在港渔船的监督检查,严禁在港区或渔船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未申请不准进行电气焊操作等明火作业。对渔船冬季取暖设备进行重点查处,凡私自安装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炉、电炉等,一律拆除。要求在港渔船留足值班人员,禁止用油类生火,坚决杜绝人走船空现象,从源头上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做好防、疏等准备工作,确保渔船在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够紧急疏散、移泊。

四是抓好船员参保及渔船设施配备工作。要加强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个必须”,即出海生产的渔船在相关证件齐全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渔船和船员必须参加保险、必须配备救生筏、必须配备单边带电台、必须安装ais防碰撞系统终端。

(三)履行职责,严格检查,实施四次集中行动

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全年按季度分为四个时段,每个时段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行动确定具体的治理内容和工作重点,完善部署、检查、整改、验收、总结等监督检查程序,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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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使渔民克服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侥幸心理,切实增强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让广大渔民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而使他们把抓安全工作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是加大对渔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继续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韩渔业协定》等法律法规。渔政站要组织编写《渔船船长、船员应知应会》并适时发放到渔船船长、船主手中,进一步提高广大渔船民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

三是充分发挥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作用。要最大程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协管员职责》,自觉遵守《协管员安全规定》,真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