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安全风险 会紧急避险 演讲稿
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各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矿井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进行专人、专项管理,及时配足维护管理、监控值班人员,配齐各类设备,保证系统24h实时监控和联网共享监测信息,各矿调度室必须配备24h运行的监测信息显示终端,并配备报警音响,监控系统应配备在线式ups电源(t≥2h)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监控主、备机应双机热备份,并能在5min内自动互切,监控系统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按公司选用的kj101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kj88海纳远程监控系统,来配备配足相应的传感器、断电器等关联设备,对已经过期的kj90和kj65所留下的各类传感器必须进行更换,严禁混用和代换。
第四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并做到记录齐全可查。第六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控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七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存于监控室。
第八条对监控系统测点进行安装变更时,必须由矿通风技术员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监控维护员负责实施。实施完后安全监控维护员必须当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更新kj101n主机、备机及kj88海纳联网设备软件的测点配置,严禁漏传和误传信息。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其它通信、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1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三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六条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布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各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专用检修室,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等仪器装备,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十九条运行中的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周定期调校一次并作好调校记录。为确保定期调校的精度及避免调校时误报瓦斯超限而上传,要求采用离网式调校,不允许对运行设备采用在线式调校。采用离网式调校时,为保证监测不长时中断,要求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的完好传感器备用件,以便调校时置换用。
第二十条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并作好测试记录。断2电测试包括地面遥控远程断电及现场遥控器模拟瓦斯超限断电,在用遥控器进行现场断电试验前,应先与地面调度及监控中心取得联系,避免误报瓦斯超限上传,试验完后须立即恢复上传报警值设置。试验过程应主要检查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是否正确;断(复)电是否可靠,断电范围是否合乎要求;传感器本身的声光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维护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控室。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当班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瓦斯检查员发现甲烷传感器读数与所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不得损坏设备。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网停电后,井下分站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3第三十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置规定》、《白沙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制度》及《xx矿业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矿调度室必须建立监控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及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账,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矿监控室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监控室与调度室同处一室的,可由调度员或监控维护员兼任值守)。
监控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控系统监测信息和联网上传的运行情况。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信息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发现监控系统通信中断无显示、联网上传中断等异常运行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相关监控人员汇报。
监控值班员应每班填写运行日志,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信息处置情况;每天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送矿调度室。
第三十四条矿值班领导、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并签署意见。审签后的安全监控日报表由矿调度室负责按月装订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矿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本矿井的安全监控信息,当发现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调度员要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的记录,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当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时间超过5分钟时,必须写出分析报告,报公司调度室或通风瓦斯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股份公司(或管理局)监控网站上的本公司各矿井安全监控信息,发现联网故障(即无数据显示或显示时间不对等),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调度原因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的记录。
当发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联网中断等信息时,必须立即主动通知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4案紧急采取措施,并立即指挥监控值班员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八条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应及时查明超限的真正原因,反馈真实情况。不得以“探头调试”、“探头故障”及“断电试验”等为由进行搪塞。
第三十九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派驻安监站长,每天必须经常查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对本专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主动了解、跟踪处理、督促落实。
第五章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各矿矿长负责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所需资金保障,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措施的制订,系统管理及故障处理等。
第四十一条各矿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控室值班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监视、报告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室内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安全维护员应由矿山电工中技专业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及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认真作好各种记录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控维护员和监控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十五条矿通风技术员负责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付监控工实施,并监督其执行正确与否;矿通风技术员每周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原因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2)修理费一次超过现时新值的40%以上;(3)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4)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各矿每年要编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或维护专项工程和资金计划,与安全生产专项工程计划同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各矿应建立与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台帐、报表等技术资料,要求见附表。
第四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五十条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5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者,按股份公司和管理局以及xx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保证人员定位系统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井下各作业地点人员的信息,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矿管理者有效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系统,是便于在班中查找人员和放出班炮时清查人员的重要装备,各矿必须加强系统管理,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司通风瓦斯部为系统管理业务部门,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各矿通风队监测组为系统管理维修队组。
第三条系统是作为下井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主机必须安装在监测监控机房内,由监控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对系统进行随意操作和更改参数,以免造成数据丢失而影响考勤。
第四条系统分站和读卡器的安装要根据工作面的情况,由通风技术员进行设计,监控维护人员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更新。
第五条监控维护人员必须每天对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有分站和读卡器无信号上传到电脑,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维修,使其能准确地反应井下作业地点人员分布情况,方便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指挥井下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监测监控机房每天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严禁玩游戏和上网聊天。
第七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好井下所有地点的分站、读卡器和传输电缆,各连队要管理好本队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不得任意损坏和进行移动。对于故意破坏系统设备的员工,给予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定位系统的识别卡由监控维护员负责保管和发放,领卡人必须先交押金才发卡,押金交公司劳资部门管理,如若离开井下工作岗位后,先退卡,再退押金,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好,防止被水浸和打烂,对于不随身携带识别卡的下井人员不给予考勤,并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下井人员配带的识别卡有一个“紧呼”按钮,为井下人员遇到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呼叫装置,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任意按识别卡上的“紧呼”按钮,因为只要按一次“紧呼”按钮,那张卡就报废了,所以带卡人不能任意使用,违者按损坏识别卡进行处理,凡是丢失识别卡的,也将按其价格进行赔偿。
7第十条员工没有下井而识别卡由他人携带入井的,一旦发现给予携带者和该员工各罚款100元。且本班按旷工处理。
8矿井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为促进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特制定矿井井下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一、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管理
1、矿井各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协调避难硐室建设完善工作;避难硐室的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设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煤矿监管部门备案。硐室的井巷工程由矿负责;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设备、设施采购供应;矿机电队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矿通风队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和通讯系统的安装。避难硐室的使用及管理维护由矿通风队负责。
3、避难硐室内外标示指示牌,悬挂简明、易懂的使用及操作说明。
4、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矿监测监控组定期对紧急避险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督促,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5、定期对储存的食品、饮用水、应急药品等进行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并在上述物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6、每班指定专人看管,并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设置巡检牌,做好巡检记录。安全监察部门或矿井负责人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氧气瓶进行一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要及时更换。每三年对高压氧气瓶及压力表进行一次强制性检测。
8、每十天对设备电源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装置,并记录台帐。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维护处理。
9、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10、矿井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二、自救器管理
11、每一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30分钟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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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救器的配备由矿长负责,通风队负责管理,矿灯房负责维修保管和发放。自救器数量应根据井下实际人员数量确定,并应有20%的备用量。
13、严格执行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的规定。库存为5年,使用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自救器100%完好。
14、通风技术员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外观完好情况,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洁卫生。维修工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对于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15、自救器只允许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使用,非灾变情况,严禁随便打开使用。自救器是下井人员的应急安全仪器,佩带者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敲打、碰撞、划伤和拉扯封条。对丢失、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报废,当事人必须照价赔偿。
16、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工作,由矿通风技术员负责,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同时,每个季度要组织所有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演练,达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三、矿井避灾路线
17、矿井应根据灾害类型在井下巷道显眼位置、巷道交岔口、轨道上山、各区段车场等地方设置路标和通往安全出口的避灾路线牌,并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熟悉本矿井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各条巷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路线。
19、避灾路线设置应指明安全出口的方向,并写明到安全出口(或永久、临时避难硐室)的距离。
20、井下路标、避灾路线牌是指导入井人员在灾害情况时能快捷撤离灾区的向导,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和损坏,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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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防护密闭门;
20、环境监测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