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思考

作者:冯勇杨钧冯…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5更新时间:2009-05-18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稽查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有力,直接影响到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甚至税务行政诉讼的结果。笔者通过分析税务稽查实践中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完善税务稽查取证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税务稽查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一)对原始资料审核不严,导致证据可信度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中,自制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自查报告”等资料只能作为线索参考,稽查、审理人员若不认真加以审核,去伪存真,有选择地加以采用,稽查证据的可信度就会降低。

(二)稽查取证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缺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法律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用。完整应税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多条件、多环节的证据支持,形成证据链加以印证。目前,税务机关取证工作多偏重于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较少运用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辅助,一旦取证不全,稽查结论与所依托的证据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就不能认定纳税人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稽查面狭窄,导致证据不全面。例如,在对关联企业的纳税检查中,税务部门如果疏忽了对关联方的调查,容易造成证据缺失,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隐瞒应税业务和少缴应缴税款造成机会。在对企业转账收入的业务检查中,若仅限于检查企业所设的银行日记账,难以查出其多头开户隐瞒的收入,也难以为检查找到突破口。

(四)证据、事实未能持续相符,导致税务争议。企业的财务处理难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时间差等影响,税务机关在检查取证时,若孤立、静止地看待财务表面事项,则会造成证据与事实在时间上脱节,在查处稽查案件时导致不必要的争议。

二、税务稽查证据合格的要求

1、充分性。在数量上,稽查证据必须能支持稽查结论的成立;在质量上,稽查证据必须达到

一经取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有效性。证据必须可靠,并与稽查结论相关,所具备的证明效力能够支持稽查结论成立。

3、一致性。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理解应达成一致,不能各有解释。

4、效率性。证据所证实的信息,在稽查、审理、执行部门都能被合法地利用、采纳。

三、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一)理解稽查依据,明确取证指导思想。税务稽查的依据,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稽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稽查依据的法律阶位、适用对象、效力、操作效应等构成要素,才能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稳妥地降低稽查风险。

(二)做好准备工作,科学制定稽查取证方案。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好准备,以便在取证中保持清晰的工作思路,找到最佳的取证工作面与切入点。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在稽查取证前摸清企业内部会计、销售控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针对不明朗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资料,若仅仅把寻找线索的工作放在稽查过程中,则较为被动,可能会贻误战机,无法取证。

(三)力求实地稽查,必要时扩大稽查取证面。实地稽查与调帐稽查、函调稽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特别是在收集被查单位的实物证据、环境证据以及与被查单位有关的外部证据等方面非常有效。稽查人员通过实地观察、盘点、询问、鉴别、记录勘验和现场笔录,可以进一步地确定企业货物是否发生流动,存货、资产产权归属何方,经营环境是否会发生不确定变化等深层问题,对于收集、确认证据、监督证据来源基础和稽查结果执行,都有积极的作用。

(四)重视现场调查,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形成案件的最直接证据,如纳税人的经济合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都产生于税案事实本身,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在税案调查过程中,税务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谈话等途径,可以了解纳税人的一些现象,经过判别后,再去查找和收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原始证据。要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提高证据的效力,若直接证据无法收集,就要收集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充分证明税案的事实。

(五)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外部证据的有效性。获取外部证据的关键,在于提供证据单位的选择和规范证据收集行为。为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选择提供证据单位,尽量选取与双方保持独立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注意取证的方式,最好是

实地取证,避免函调,提高证据的真实程度。

3、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与制度办事,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争议。如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执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制作口供证据时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和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章或画押;若同类证据材料较多时,还应注明编号,并且加盖骑缝章等。

(六)优化稽查底稿功能,打好稽查报告基础。稽查所用的工作底稿主要由证据的来源、会计核算借贷内容、反映问题三部分构成,经被查方确认后,基本具备了作为结果证据的条件。目前,稽查底稿在满足不同部门应用证据的需求上仍略显功能单一。随着征、管、查工作制度的完善,稽查工作底稿的功能也应不断扩充和发展,以确保稽查、审理、执行、法制、监察等部门共享底稿信息,提高稽查证据的使用效率。

(七)借鉴先进经验,强化获取证据能力。税务部门可借鉴公安部门获取证据的经验,主要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证据材料的提取、整理、鉴定、保存等,不断增强稽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为移送涉税犯罪案件至公安部门时做到证据完整、充分打下良好基础。

(八)注重科学分析,加强对所收集证据的运用。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证据来证明税案的真实情况,从而认定纳税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运用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系统性,要把案件的起因、实施过程、情节、后果等各环节证据构成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如果前后证据不具有系统性,或者构成不严密,就难以发挥证据应有的作用。要注意与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以科学的态度运用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一般是按照”原始证据专用,直接证据多用,本证与反证同时用”的原则分类;如发现证据问存在矛盾,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予以回避,应分析查找原因,必要时重新取证。

第二篇: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难点的思考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难点的思考

税务稽查局的职能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的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所调查的涉税案件都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我们的取证过程,就是获取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还原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证明的基础,是案件的灵魂,是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依据。但是,一直以来,取证难严重阻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削弱了稽查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造成取证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民营经济目前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对落后,这些企业经营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法偷逃国家税款。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财务手续简化,商品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经济业务往来依靠“私交”,一个电话或一张便条就替代了经济合同,缺乏内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营活动普遍具有隐蔽性,造成检查人员的取证难。

二、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取证难

目前的经济业务中,可查的卡、证交易的发展速度缓慢,而现金交易量和金额越来越大,无法遏制,巨额的现金流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利用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搞假发票报销,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无法取证。

三、稽查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稽查装备落后导致的取证难

现在很多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对电子商务、电子账簿等电子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显得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搜集证据的途径也还停留在一些书面资料的复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等,而对于更能直观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及相关业务、更能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目前稽查局还没有条件去取得,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四、稽查手段的软弱性导致的证难取

税务稽查部门虽是执法部门,但国家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无权检查纳税人的住宅,无权搜查纳税人办公、生活场所等,这些规定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是必要的,但对查办涉税案件、打击违法行为而言,却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纳税人,他们把涉及违法行业的“黑账”、生产经营记录、资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区内,逃避税务检查。另外,有时候稽查人员明知有些纳税人的办公桌、保险柜内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无权强行取得,若强行取得也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这样缺乏强制性的税务稽查必然软弱无力,在很多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便束手无策,这也是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稽查规程相对滞后导致的证难取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运用c—c电子商务模试进行网上交易,利用erp系统或自已开发的软件进行集团内部控制,而现行的《税务稽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的,对通过利用互联网交易货物、大集团内部的网上调控、

调拨,开展稽查的形式、内容、方法等还没有明确,面对电子商务和加密技术,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资料收集、追踪交易十分困难。

六、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的证难取

行政干预是税务执法的重要阻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纯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擅自开减免税优惠政策口子。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企业“挂牌”保护、严禁查处,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取证。

如何快捷、有效提取涉税案件的证据己经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解决稽查取证难的问题:

(一)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反过来却也是为违法者提供了温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建议尽快完善:第一,建议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建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的涉税证据搜查权,提高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水平。即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当事人不予提供生产经营记录、购销合同、有关票据等纳税资料的,稽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办公家具等可能存放偷税资料凭证的地方进行强行搜查,以保证有关涉税证据不被毁灭。第三,将税务稽查部门上升为税务警察机构,使其具有对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可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留臵、监控、审讯。这样一方面可确保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解决当前负责侦查税务案件的公安机关不熟悉税收业务、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二)明确几个涉税概念问题,保证稽查案件处理有据可依

一是对于什么资料、凭证是属于纳税资料,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比较笼统,不适于税务执法人员实际执行,致使有时税务稽查案件定性不敢引用。如企业的货物运输、出入库单据,生产记录,销售小票等,应作为重要的纳税资料在法律法规中进行确定,并授权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具体行业纳税资料范围,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指定格式、样式的单据,以确保税务稽查中核实的纳税资料的准确性。二是要明确何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什么资料属于有关规定中的不能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三是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如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法在税务稽查中如何采取。建议在税务稽查中对能附以其他辅助证据的测算、推算得出的纳税人接近实际且较为合理的应纳税额,具有法律效力,以有效打击恶意隐匿、毁损纳税资料的行为。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修订《税收征管法》。目前,《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对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限额过低,应加大处罚力度,处罚上限应调整为

20万元,让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受损。只有这样,税务稽查取证难才能逐步降低。

颁布《税务稽查法》。当前,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中一道至关重要的环节。国家应颁布专门的《税务稽查法》代替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强化取证手段等,使税务稽查取证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税务稽查法》要设立专门“证据”章节。明确证据收集的环节、时限、种类、主要涉税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审查、证据保全、未按规定取得证据的责任等内容,从程序到实体规范税务稽查证据取得,使得稽查取证有法可依,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制定现金交易管理条例,完善金融体制。要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和限制,制定专门的现金交易管理条例,控制现金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和持有量,彻底杜绝大额现金的流通,不断推行证、卡的交易,并逐步规范“证”、“卡”交易管理备查制度。

(四)强化税收基础管理,健全报备案制度

当前,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和检查尤为重要,确立规范纳税人财务核算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理念。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建账、建制及账簿、凭证保管、使用等情况,对企业会计兼职,无财务监督机制,无三级明细账等原始记录的异常情况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根据《征管法》健全报备案制度,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尤其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管理分局备案,这样我们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前先作一些案头的准备工作以从容应对各种类型的检查,有利于稽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在软件、硬件上加大投入,增强稽查的战斗力

当前,尤其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一线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获取证据的多种技能、方法,增强稽查人员搜集证据意识,拓展稽查取证新思路。一要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引导税务稽查人员在熟悉税收业务知识的同时,自觉涉猎财会、相关法律等知识,建立良好的知识结构,增强独立查账能力二要加强证据调查理论研究,为税务稽查新方法、新形式的应用提供保障。要在现有税务类高等院校设臵税务稽查办案取证课程,有计划地培养专门税务稽查人员。三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交流与协作。特别是在案件证据移送方面,应通过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学习,统一证据形式、提高工作效率。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人员到公安类高等院校接受同类办案取证专业培训,或招收若干名刑侦人员充实到税务稽查队伍。四要加强硬件设施的配备。被查人员一般对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较为警觉,但是对随意的谈话就较容易暴露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并且对一些案件采取突击性检查时,录音、录像、扫描仪等先进设施对第一时间取得有效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里明确一个概念,司法解释中的“偷拍、偷录、窥听取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指上

述取证手段只有侵犯他人权益时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我们检查人员证明他人偷税的行为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因些在取证过程中采取上述行为也是合法的,是刑侦式检查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

(六)注重各界协调配合

要通过加大税收宣传、沟通力度,充分发动各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稽查取证渠道,在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运用多个有关联的间接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一要使各级政府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指导,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会商协税护税工作等有关重大事项。各组成部门要做到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为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要使征纳双方基于法律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从而减轻稽查取证阻力三要使社会各界人士大胆履行举报义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举报案件的管理,严格遵守对举报人奖励和保密的一系列规定,真正让举报人愿意举报,敢于举报。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建立网上举报中心。四要充分利用有关社会专业化力量。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某方面的专家参与有关案件的税务稽查。

第三篇:关于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关于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一、现行税收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层稽查部门检查不够全面,检查质量不够高,偏重稽查任务的完成,不能全面反映被稽查单位的实际纳税情况。稽查部门往往侧重于检查面、查补率等量化考核指标,重视抓收入或者检查任务的完成。

2、严格执行稽查程序不够,容易造成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个别征收机关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征收单位忽略了程序法,执法中文书资料的使用不规范,对于案件卷宗的内容资料没有明确的要求,案卷资料不全,调查取证工作和证据的收集不够细致认真,经不起推敲、论证,容易造成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3、征与查的关系规范不够,影响稽查质量和稽查人员的积极性。由于稽查局与征收单位各自的稽查范围划分不够明确,时常出现两个单位同时或相隔不久对同一纳税单位进行检查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另外,对查补税款入库问题划分不够明确,征收单位对稽查局的检查工作不配合甚至抵触的现象。

4、稽查工作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

5、税务机关缺少必要的独立执法权力,对偷逃税打击不力。在检查中,常出现检查人员对偷逃税的纳税人需要立即清查、冻结其银行帐户,或进行暂时的隔离等,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配合,往往贻误时机,使偷税者有时间转移证据和资产。

6、稽查力量分散、经费紧张,很难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为解决以上几个突出的问题,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其重中之重的作用,笔者以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继续寻求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只有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和常抓不懈才能切实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公、检、法、工商、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控制漏征漏管,遏制偷漏税,提高结案率,最大限度地打击偷抗税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3)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建立和处理稽查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的纳税进度、滞欠情况,迅速展开检查,提高办案效率。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5.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

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需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工作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