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税务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实施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稽查职能、促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我省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实践证明,实施一级稽查体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统一

部署,整体联动,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有利于以查促管,依法治税,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尺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但综合分析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这项改革还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一是信息网络不健全,达不到科学选案的要求。二是稽查人才奇缺,无法严格按“四分离”模式运作三是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稽查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四是现有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因此,要想通过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有效地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和提高税收稽查工作质量,最终达到推进依法治税这个根本目的,还需要进一步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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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国家规定配备稽查队伍,严格按“四分离”程序行使职权。新的稽查体制是针对传统稽查体制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廉政建设的缺点提出的,强调的是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各环节是以“选案的不查案、查案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为原则的相互制约的工作规程,这种体制无疑使税务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了一大步。但如果仅按“四分离”的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职能,而不按设计程序行使职权,仍然存在“越位”、“错位”的现象,那么这种改革只能是形式上的改革,而并没有发挥出一级稽查的作用,改革的效果不能体现出来,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目前各地税务稽查的职能、内设机构是按一级稽查体制设置的,但稽查各环节工作实际没有分开,不能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运行,达不到“四分离”的要求,有体制流于形式的倾向。其主要原因是事多人少,稽查人手严重缺乏。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新西兰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稽查人员一般占整个税务机关人员的50,按我国有关规定稽查人员的配备应达到现有税务干部人数的20,因此,我们认为应考虑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稽查人员,充实稽查队伍,以确保税务稽查工作能够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运作,真正做到“四分离”、背靠背,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出一级稽查体制的优势。

(三)完善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制约,相互促进,是稽查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因此加快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深化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内部的职能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稽查四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税务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监督还没有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因此,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机制,除了目前各地普遍已制定的错案追究责任制、一岗两责制度外,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稽查各个环节之间的互相监督,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局各职能科室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征管科应加强“三率”考核监督,即结案率、入库率、处罚率的考核。法规科应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税政科要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计会科要针对目前国家取消稽查专户、查补税收由征管单位入户的新情况,加强对查补税收入户情况的监督,确保查补税收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建设高素质的税务稽查队伍。新时期的稽查工作需要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稽查干部队伍,否则,再好的体制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地现有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能完全适应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有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还不够熟练,有的对《新征管法》、新的税收政策掌握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