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税收体制若干思考

一、生态环境问题介绍

随着沙尘暴、海啸的频繁显现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终于使人类一步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生存和繁衍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协调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全球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对税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加重视。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中就指出,“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指出,“抓好资源节约工作,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总之,税收的理论发展和现阶段循环经济的提出,为把生态观念融入财税政策,建立我国生态税收框架的构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二、国际生态税收实践

在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下,各个国家都在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按照生态学观点和精神,开征生态税收,构建税收制度,设计税制要素,借助税收手段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筹集生态环保资金,解决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与自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并积极参与解决生态危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我国可以从发达国家实施的生态税收政策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适当地开征新税种

生态税收是出于保护环境,防止自然资源枯竭,促进再生,保持生态平衡,而对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生态平衡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征收相应数量的税收,或运用其他税收手段来达到改善生态目的的一种经济政策行为。就德国而言,针对性地开征《废水税法》税种,其高效、涉及面广的特点使它一出台便迅速渗透到德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德国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从而,可以看出独特的生态税种的确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应该在原来的单纯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税种尽快转移到以促进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情况开征合理、有效的税种。

(二)协调所得税与生态税

过去,我国往往是大量地提高了对劳动和所得征税,保持对资本征税的同时,却允许大量的污染和资源消耗不被课税,使原税制未反映商品和劳务的环境成本,抬高了没有污染行为的价格,对污染行为则保持低价格,其结果是鼓励耗费资源。因此,应该实施通过生态税负转移扭转这种趋势,即在提高生态税收水平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的水平。

(三)实行区域性和全国性对策

生态问题既包括地区性的问题,也包括跨区性的、全国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的问题。但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目的和征收条件方面的不同,而且地方政府还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二者应该是各有分工。荷兰生态税收征收的高效率在于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有了划分,以及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协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生态税收必须在更广泛的制度和结构意义上去设计,以便决定哪一层次的政府或税务机关能最好地控制生态资源。

(四)提高环保和纳税意识

公民自觉的环保和纳税意识是基础,完善的环保立法和有效的税收征管是保障。美国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将主要由政府重视的环保工作变成了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并且通过完善的环保立法,使税收等经济政策均能严格依法执行,大大减少了偷逃税款的现象。德国在很早就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在发现了过去法律法规的缺点后,能立刻开征生态税收。征收生态税收,使人们切实地感受到环保行为对费用支出的影响,从而自发地不断寻求总成本趋于最低的环保手段。

(五)维护企业竞争力

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税率采用过渡期逐年提高的方式,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时间表来应对新的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的逐步提高,企业也更加可能选择恰当的时机更换原有的设备,进行节能投资。例如,某国为了避免二氧化碳税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设计了灵活且相对复杂的税制,而且法律中归类为能源密集型的企业以及总税负超过企业增值额3%的企业可以选择与环境能源部签署协议,获得减税。这样使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对企业产生有利影响,通过均衡考虑不同的利益,可以在合理的程度内既达到一定的生态保护的目标,也使利益各方可以接受。

三、完善我国生态税收的若干思考

建立与完善生态税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把握一定原则的前提下,开征环境税,完善资源税,再以一定的配套措施为补充,充分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生态税收,从而保护我们的生态资源,解决生态危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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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革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或者纳税人自用,分别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未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因此,如果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量或自用数量计税改为按产量计税,这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了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这可以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等战略的陆续提出,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使得建立与完善生态税收具有了必要性。生态税收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在经济、社会和生态中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最终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