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收新政的思考与探讨

税收新政相关内容的意义

5号、7号公告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等抵扣进项税补充条件,货款结算方式,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对于遏制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了税收监督作用,意义重大。一是能有效的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虚假交易行为。承兑汇票背书是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掩饰虚假交易行为常用的资金结算方式。承兑汇票结算不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在银行体系外循环,因此税务部门无法通过资金流来监督物流,不利于监督检查,所以5号公告规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结算,进而监控业务的真实交易过程,有效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二是利于税收稽查、税源监控。煤炭、铁精粉这种大宗商品交易额通常较大,税收金额也大,如果允许汇票随意背书代替银行支付项款,5号公告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7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不能再次背书,否则认为是没有通过银行付款,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收新政对煤炭、铁精粉物流经营企业的影响

(一)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中,物流贸易供应链经营模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供应链的概念注重围绕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如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乃至与一切前向的关系,与用户、用户的用户及一切后向的关系。

(二)税收新政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影响在物流供应链贸易中,链条上的企业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企业凭借自身的某种优势和公信力,借助客户的资金、市场优势,就可实现物流交易。结算方式可由供应链上的占有核心地位的企业组织各有关企业在承兑汇票上各自背书,终端客户在银行收、付现金,即完成一个交易。实施税收新政后,有产生离散的事例,倘若供应链上占核心地位的物流贸易伙伴不同意某个企业从承兑汇票链上游离出来重新开出承兑汇票往下流转,则整个供应链就有可能中断,市场丢失,从而影响多家经营企业的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等。

1.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收入的影响按照上述物流贸易运营模式,如不能妥善解决税收新政的影响,可能会造成中断贸易链条,据调查,某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供应链贸易收入占比80%左右,新政的实施造成因用承兑汇票结算不畅而中断与几家贸易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从而影响收入达几十亿元,占整个收入的一成左右

2.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利润的影响在税收新政实施后,经营煤炭、铁精粉的物流企业都倍感现金流量不足,货款回收困难,对外付款乏力。重新开具承兑汇票,需要向银行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如新开承兑汇票100亿元,则需支付手续费500万元,实在不值得。目前在物流企业利润率每况愈下的情况下,无形中又增加很大一笔支出,大幅减少了物流企业的利润,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带来很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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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收取现汇的比例。为了弥补因税收新政带来的物流周转资金的不足,在物流贸易结算方式上尽量加大现汇回收比例,用以支撑物流贸易对资金的需求。

4.收取未经背书的承兑汇票。为减少开具新票的额度,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节约手续费等财务费用支出,在物流贸易结算方式上尽量收取新开的未经背书的承兑汇票。

5.充分利用贸易伙伴的资金。在执行5号、7号公告后,采取现汇结算,资金不足时,争取充分利用贸易伙伴的资金优势进行周转,这样可以减少财务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