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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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