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江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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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