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合同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芜湖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非正式编制(以下简称合同工)驾驶员、打字员、水电工、收发员、保洁员、门卫、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合同工招聘
第三条招聘合同工或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先报批,再聘用原则。由用工部门(指市局机关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用工的人数及条件,经用工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由人事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合同工招聘程序:
(一)合同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择优招聘。聘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和技能测试。
(二)拟招聘的合同工,必须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初次聘用的驾驶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他岗位的人员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合同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且合同工的最大年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四)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由用工部门与聘用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约责任、解聘辞退等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用续签。初次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六条所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合同工本人各一份,报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用工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部门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合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经市局统一批准招聘的合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初聘的驾驶员,月基本工资500元,每工作满一周年,增加30元,月最高工资标准为740元;奖金200元;每工作满一周年,增加20元,月最高奖金标准为360元。
(二)驾驶员全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发年终安全奖1200元。
(三)打字员、水电工、餐厅服务员,月工资700元。
(四)收发员、保洁员等其他岗位月工资550元。
(五)因特殊需要安排加班的,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用工部门批准的,按下列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1.驾驶员节假日、休息日因公出车,离开芜湖市区到三县的,每天发加班费10元;出差到三县以外的,每天发加班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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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合同工在工作考核中“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的。
第十九条需要解聘和辞退合同工的,用工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交人事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