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审查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涉及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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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