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对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税款要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对已入库税款要认真甄别,对“问题税款”该退库的退库,该调库的调库。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及时发现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征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管。对地方违规干预税收的行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坚决防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5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627701.html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4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2012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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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29日)修订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1号2000年8月21日)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

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三条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八条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九条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条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各地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在2月底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在每年3月份,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施行。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附件1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100%

2.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4.数据来源。《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表DJ001—DJ006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2.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

应申报户数=期初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期初指税款所属期的期初;本期指税款所属期。

3.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4.数据来源。分子: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分母: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申报准确率

1.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被查对象与检查属期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分母是指被查对象稽查与申报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和检查查补税额的累计数。

3.时间属性。税务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属期相一致。

4.数据来源。各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四、入库率

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母=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3)时间属性。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等。

2.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含提退税金);分母=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缓征税款批准通知书中的缓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3.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含提退税金);分母: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4.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含提退税金);分母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

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欠税增减率

1.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2.指标口径。欠税增减率只按年度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时间属性。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日;期末指考核期截止日。

4.数据来源。欠税分户账、欠税总账等。

六、滞纳金加收率

1.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2.指标口径。分子: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分母: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3.时间属性。从主税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如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4.数据来源。税票、滞纳金辅助账、欠税明细账等。

七、处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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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ctais中只有一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表,没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填报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表中有关数据对应简易录入。如果在现有的申报表按核定征收的内容进行简易录入,系统将提示“不符合申报表的逻辑校验关系”,但可以强行录入保存和开票。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目前ctais程序提供了按幅度减免和按额度减免两种减免审批方式。经初步测试,可以实现按幅度减免审批并正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