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11-26浙国税进[1997]6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省局制订《浙江省〈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浙江省《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下简称。已补税证明)是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仅供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货物发生迟关、退运情况时,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并按规定向海关提供据以办理退关、退运手续的已补税证明凭证。

二、享有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时,可凭有关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出具已补税证明

三、出口企业申请出具已补税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企业申请出具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3.出口货物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原件,若属出口退消费税的货物还应提供消费税缴款书原件;

6.曾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还应提供委托方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已补税的证明资料。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发生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须提供本条第1、2、3款所列的凭证资料。

四、出具已补税证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业务科长复核签字,再报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出具已补税证明:

1.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凭证资料或提供凭证资料不全的;

3.出口企业提供的凭证资料有擅自涂改等情况的:

4.已查实骗税或有骗税嫌疑的出口业务;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认为不应出具已补税证明的。

六、已补税证明出具管理:

1.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若属部分退货的应按《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填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分割单,并于出具已补税证明的当月扣回或补征已退税款。对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具补税证明后,应及时制作《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样式见附件一)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补税。

2.对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原件加盖”已出具已补税证明”的印戳(样式见附件二)并注明已出具补税证明的号码及退货数量、金额、税额等情况后.将上述资料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3.退关、退运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货退回的,按《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填开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七、补税证明出具必须项目完整、章签齐全。内容填写不全、章签不齐或经涂改的已补税证明,为无效证明。

八、出口企业遗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已出具的已补税证明的,应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退税税务机关出具保函后,退税税务机关可酌情给予补办

九、出口企业利用补税证明进行违法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第三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9〕46号

颁布日期:2009-6-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的电子信息。《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申报系统中直接填写。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

(一)、

(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885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电信单位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14、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4、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7、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8、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9、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0、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1、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2、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非电信单位在代理公用电话、手机充值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部分业务分给各个代办点,非电信单位从委托方收取价款后,再转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对代理单位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代办点,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3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36、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7、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38、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9、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海关、检验检疫、支付预录入等单位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43、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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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九条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