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五篇范文
第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发文日期】
2001-9-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6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国税函[2001]6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1日国税发[20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六、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国内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四)主管征收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因文字校对有误,导致基层理解出现歧义,现更正为:“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8号2010-06-0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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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