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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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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