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1

4字体:【大】

【中】

【小】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