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
第五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对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以下简称共管户),建立协作制度,推进联合核定工作;确定共管户定额时,可以参照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直接进行核定。
对新设立的共管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先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并执行。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法,对税收定期定额实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即采集纳税人从业人数、房屋使用情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发票领用、交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对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监控及查询统计等的信息化管理。定税系数的选定和每一种系数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测算,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典型调查是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并测算营业额,将其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全行业或特定行业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局可自行确定典型调查的户数比例,但不得低于5%。
税务机关在进行典型调查时,应当规范填写《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根据典型调查时间顺序填列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做出调查分析。
第九条下列工作可视为典型调查工作:
(一)采用计算机核定法,所采集的信息及定税系数确定工作;
(二)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行业调研。
第三章定额核定程序
第十条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进行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同时,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发放《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通知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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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管理,其他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印发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