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关于申请延期缴税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请参看以下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

2400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无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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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必须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递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报告详细列明企业目前的经营、货币资金状况,截至申请日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最近三个月的缴税情况;并提供全部银行存款及现金账户从上月底至申请日的明细账,同时提供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一对应的银行同一时间段的对账单(截至申请日两者金额不一致的,以银行对账单金额为准提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提供应付职工工资总账、社会保险费等的申报表。资料提供不全隐瞒不报的省局将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12.请纳税人务必详细准确地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地址及邮政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寄送相关文书

13.查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情况,可及时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站(外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