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二条减免税范围

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

(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

(四)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

(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

(七)生产销售军品;

(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

(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

(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

(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十五)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

(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

(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

(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

(二十五)古旧图书;

(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三条审批权限

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

二、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逐级报省局审批后

以上减免税金额和销售额以纳税人上年实际数(已实施年度稽查的以稽查报告的稽查数)或当年预计数为依据;不论上年实际数或当年全年预计数,凡达到上述标准的,都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第四条办理时间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手续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一年一办,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凡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文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在每年3月底前办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分局在4月底前将资料上报。

二、对部分一次性销售减免税的货物,可按次在发生该项行为的一季度内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因免税资格的认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而逾期未办理的,应在资格认定和有关文件发布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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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凭税务机关下达的减免税批复通知书作为减税、免税的依据。所有减免税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不申报纳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市局将加强对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对执行政策不力或有意违反税收政策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