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2011.12.2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王越点评:这就是国地税分设的不足,同为一省,国税有其办法,地税有其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国税完全可以上述为依据,不管是否具备真实性或有效性,只要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不允许税前扣除。也许上海好办一点,啥事都是国地税联合行动,因为是一家子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王越点评。视同销售有时并无支出,比如接受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但投资方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资产收入,而被投资方按照评估价值(货物投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入帐,其并没有形成支出,但上述接受资产依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最好将“支出发生”改为“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王越点评。业务真实性即使不合法不有效,也不属于偷税,而业务不真实即使凭证合法或有效,也要么属于偷税,要么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上述三性是共存的关系。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王越点评。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假发票、异地开具发票,甚至是收据,如果仅能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流失的流转税怎么办。比如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免税培训开具了财政收据,如果以真实性允许其扣除,不从受票方方面着手,市人事局逃掉的营业税怎么办。所以说国税发[2008]80号从严掌握,有其道理。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王越点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其实这里的12个月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假设11月购置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等到次年12月再行调整,而是直接在汇算清缴期前全额纳税调整已提折旧,次年取得发票后再予以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否则税务局的得累死(得计算满12月的时点)何如一刀切,汇算清缴前没发票的,别和我说什么。所以2011年第34号公告较好。。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王越点评。何谓应取得而未取得,这个比较含糊,一旦规定含糊,往往执行的基层税务机关就会从严,当然也会给基层税务一个寻租的空间。征管和稽查可能会打架,比如稽查局检查发现时,按此规定必须给予企业一个限期改正期限,这将延长稽查时限,是否得到稽查的认可,是个问题。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王越点评。农产品收购凭证比较特殊,既是内部凭证,又是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王越点评。有的时候并不需要支付款项,也可以取得发票,比如接受货物捐赠、投资。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之所以不需要再提供外汇支付单据,是因为无此必要,因为外汇支付单据必然意味着该笔外汇已经取得税务部门的付汇证明,税务部门事先已审核过了,因此再让企业提供外汇支付单据就画蛇添足。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代办交强险时即在保单上注明代缴税款,上述特殊情况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必非要取得完税证明。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王越点评。江苏省收取社保费,需要由税务局向财政局领购盖有财政监制章的票据。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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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王越点评。上述凭证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土地增值税呢。同样为地税部门征管税种,个人认为可以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