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0]8号
2010-11-12
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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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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