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3033

2005-07-21征管处

有效

生效日期:2005-0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行为,增强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地税人员的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但实行行业税收管理的,遵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辅导和监督,促使其建帐建制,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进行税务认定工作。

第四条民主评税是将税收纳税定额核定、定额调整的全过程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纳税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纳税定额评定包括。纳税人年度纳税定额的重新评定;新开业户的纳税定额评定;原定纳税定额的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对民主评税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机构: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基层地税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第七条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本县(市、区)范围内民主评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确定各类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指标和指标值,审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定额。

第八条基层地税分局“民主评税小组”由基层地税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聘请的纳税人代表以及邀请的乡镇、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选定典型调查户,确定有关定税参数;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值及纳税定额,并上报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县(市、区)局最终核准的结果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定期在公共场所公开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

第三章评税规则

第九条纳税定额评定的基本原则。

1、纳税人纳税定额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各征管单位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定额重新核定时间原则为每年11月份,10月底前为调查摸底阶段(含典型调查),11月中、上旬为民主评税、张榜公示、整理上报阶段。12月底前为定额审批、下达定额、组织实施阶段,第二年元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

2、民主评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的程序进行。

3、基层地税部门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定额进行重新核定时,必须开展典型调查,调查面不得低于10%。典型调查户的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其他未被调查户之间具有可比性。

(2)在所经营的行业、地段及经营规模等方面有典型代表性。

(3)已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的正常经营业户。

(4)管理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5)基层地税部门应将典型调查户的调查情况及时、全面地在《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条新开业户纳税定额的评定程序。

1、业户自报。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地税管理人员应发给其《纳税事项告知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纳税人将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营业额、收益额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如从业人员、经营面积、地段、行业等填报《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2、调查摸底。基层地税部门应于每月组织地税管理人员对当月新开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摸底调查,主要调查与核定纳税人税款有关的情况,如:房屋租金、人员工资、水电费用等经营费用以及营业地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

3、定额拟定。基层地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人员的调查摸底情况,按照民主评税的方法和程序,拟定营业额及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确定应纳税定额,报县(市、区)局审核。

4、张榜公示。基层地税部门将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项目、定税指标、定税参数和应纳税营业额及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内容及时在办税服务厅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5、定额调整。基层地税部门应根据张榜公示后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原拟定的纳税定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县(市、区)局审批。

6、下达定额。基层地税部门应按县(市、区)局批准的纳税定额制作《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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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法开展民主评税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区分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江西省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