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E8%B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09-11-22

执行日期:200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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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