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受理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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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

理办法

核心内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涉税失信档案。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不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等情况,纳税人被统一纳入涉税失信名单中。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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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下同)纳税人及自然人涉税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辖管范围内纳税人及自然人的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六条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第八条失信行为按适用对象分为纳税人失信名单和自然人失信名单。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

(一)有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的;

(二)被处以行为类行政处罚,或因认定为偷税被处以税款类行政处罚的;

(三)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公示的行为的;

(四)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价年度应直接判为d级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列入自然人失信名单:

(一)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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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负主要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严重失信行为(下称黑名单)、较重失信行为(下称黄名单)和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应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

(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

1.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

2.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依法被公示的;

(四)评价年度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的

第十三条应认定为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仍未缴纳的;

(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

1.名单调整前12个月以内,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1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2.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符合本条第

(二)款第1项的除外;

3.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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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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