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减少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经营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税收管征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提供以下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一)提供常规性公共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房屋管理、房屋装修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环境清洁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全管理、文化娱乐、其它为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而提供服务。

(二)提供针对性专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代办类服务,如代缴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一般的便利性服务,如提供室内清扫、维修、装修、高层楼宇的电梯管理、外墙清洗等服务;其它一定比例住、用户固定需要的服务。

(三)提供委托性特约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代订代送牛奶、书报;送病人就医、喂药、医疗看护;代请钟点工、保姆、家教、家庭护理员,代做家政服务;代接代送儿童入托、入园及上、下学等;代购、代送车、船、机票与物品;代洗车辆;代住户设计小花园,绿化阳台,更换花卉盆景等;代办各类商务及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提供经营性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利用区内空地或道路夜间空闲开辟日夜收费停车场;开办维修公司、装修装璜公司、家电、车辆及各类生活用品的维修服务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经济实体,开展旅游、健身、商业、餐饮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租、信托、中介、咨询和评估、物业管理咨询等;提供社会性管理与服务;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

二、征收方式管理

(一)对账证健全,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账证基本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各项收入,但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采取定期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为10%。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建账建证,督促纳税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逐步规范管理。

(三)对账证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未能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所承接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坐落地段、平均入住率、提供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数量、经营费用、利润水平等情况测算月最低营业额,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区别核定。如果是承接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逐一核定后汇总累计。采用其它合理方式核定的月营业额不得低于月最低营业额。

1.月最低营业额=月最低成本费用*(1+成本利润率)÷(1-适用税率)

月最低成本费用=日常管理费+月人员工资+设备运行费+其它经营费用

2.指标说明:(1)日常管理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2)月人员工资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和保安等人员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月人员工资比照当年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3)设备运行费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4)成本利润率:10%

3.月最低营业额应报各县级局审批,以便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平衡

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目的确定

(一)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企业已向客户收取但未提供服务而又全额退还客户的收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其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额。

(二)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一切收费,原则上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具有代收代付性质的收入按照收取收支差额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为某些单位(下称收费单位)向客户代收代付的费用,如代收代付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表安装费、水电储蓄存卡、防盗对讲系统费、房租等,若是收费单位直接按实向各客户结算并开具正式发票给客户,仅由企业代收代付的,可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收取的具有代收代付性质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计税,其用于抵扣营业额的代付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按季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验,纳税人不得虚扣或多扣。企业取得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收入,应按照收入性质的不同分别核算,分别按其适用的税目计算纳税。不能分别核算的,将从高计算纳税。

(五)企业收取的代管基金和其他营业收入的征税问题依照闽地税政一〔1998〕54号文和国税发[2004]69号文执行

四、具体征管规定

(一)开展专项清理

1.开展专项清理时间。2006年下半年,具体时间由各县级局安排,以后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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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可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县级局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