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范文合集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

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等前置条件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实际非正常户管理往往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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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于文书送达的难题,我局分类型明确送达程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我局与邮政部门协议采取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对上述送达手段均无法达到送达目的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实地检查环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基层税务机关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强调必须记录检查情况,出具核查结果。

(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与法院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将拟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法院执行庭,法院核对拟扣缴的被执行人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信息。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