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数据集中后管理的需要,共享税收信息资源,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包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审核、处理及维护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我省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和各类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数据质量管理岗位及职责

第四条为了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应在征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岗位,由数据质量管理人员—1—

对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分为:数据的采集管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维护管理及数据质量的考核。

第五条数据质量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

第三章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

第六条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应严格依据征管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不得随意修改、增减。

(二)完整。要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

(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我省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范》、《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规范》和其他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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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