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工作,加强数据的分析应用,实现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达到“信息管税”的目的,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所称的税收征管数据是指。全疆统一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网上申报系统、车购税管理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以及其他各类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应用软件采集、加工所生成的数据。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维护、数据管理,以及数据安全等。
第四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即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加强对数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数据管理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报送、采集、审核到处理、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三)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四)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明确各部门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州局征管科负责制订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牵头、汇总相关业务科室的关于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做好各类征管数据的检查、校验、推广应用及分析工作,并贯彻落实质量考核工作。
州局征管科、收入核算科、货物与劳务科、所得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法规科、稽查局、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种征管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管理业务的特点,提出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质量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七条数据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各种来源途径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录入(导入)应用系统的工作。
第八条数据采集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
(一)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二)完整。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三)真实。应依据原始资料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随意编造。
(四)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九条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的基本步骤包括数据的接收、审核、录入(导入)。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及时受理、接收、采集和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相关纸质资料或数据电文。
(一)纳税人以纸质资料形式报送时,受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在原始资料上签章或出具相应的文书。
(二)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报送的,应确定纳税人的报送要求及标准,并确定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采集时,应要求纳税人在采集的原始资料上签章确认。
(四)各级国税机关内部传递纸质资料或数据电文时,应记录收发的内容、时间和人员,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对审核无误的纸质资料及数据电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导入)并存储到应用系统中。
第十四条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应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遵循不产生、不接受、不传递失真数据的原则,严把数据采集关,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对已存储到应用系统的数据应进行校验,发现问题数据时,必须及时予以确认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采集数据的质量,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业务和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三章数据处理
第十七条数据处理是指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数据计算、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的过程。
第十八条凡按规定应当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的征管业务,必须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不得进行系统外操作。
第十九条业务操作人员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征管业务,应严格按照统一的征管业务规程和操作标准,正确处理相关业务,具体要求是:
(一)真实性。进入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必须有依据,依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及时性。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加工、维护、传递、处理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准确性。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征管业务(包括审核、审批意见,调查意见,批准意见等)必须准确,并及时发送下一个税收业务处理环节。下一环节的业务操作人员对上一环节发送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业务处理时,应当对征管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处理信息,有权拒绝接受,退还上一环节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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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巴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