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坚持强化管理、分类评估、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各税种的纳税期为一个评估期,即流转税按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按年进行;对纳税人往年的纳税情况评估按年进行。

第四条纳税评估的对象是我市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进行筛选。既可对全部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按纳税人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方面进行分类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六条纳税评估的工作步骤分为信息采集、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评估结果反映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纳税评估实行以县(区)局单位集中评估与分局(税源管理股)日常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拟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制定相关税种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行业专项评估工作具体方案,指导开展相关税种专项评估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纳税评估岗,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2、负责在评估成果分析基础上提出改进、完善征管工作的建议意见;

3、负责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评析指标的反馈建议;

4、负责评估案源移送稽查及其他相关部门;

5、负责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及档案归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评估人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的业务技能,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条纳税评估的信息依据主要是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类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行政许可审批、发票领购使用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相关资料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的其它相关信息资料主要有。从工商、统计、银行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数据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主要材料及物耗信息、产品的工艺流程、能源动力耗用信息、采购销售渠道、贷款的回收信息、产品(商品)的库存信息及同行业相关指标信息。

第十二条采集信息的种类有当年当月信息和以往年度信息;当年信息按月采集,以往年度信息按年度采集。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

第十四条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管理,充分合理地运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和省局辅助软件系统,对于要求实地调查的事项(包括定期定额征收类和查账征收类),必须全面、真实、有效地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对于计算机辅助软件显示的纳税异常情况,必须分析原因、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第四章审核分析

第十五条审核分析是指采取计算机、人工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的过程。

第十六条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应通过对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各税纳税申报情况做出初步分析判断。做好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包括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题项目的评估。

第十七条对长时间纳税申报异常的纳税人要按月按税种生成《纳税人清册》,并分类选取企业列入《纳税评估清册》。

第十八条对其它纳税人每月应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根据确定的评估参数指标分值和平均值进行分析,发现税负异常的,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评估人员应结合工作安排,分类选取重点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清册》。

第十九条对特定评估对象可根据工作安排,按企业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分类或单独选取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清册》。其中,对重点税源户或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应实行专人负责,全面掌握涉税信息,督导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审核分析工作内容:

(一)查询纳税人相关税收信息资料。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财务资料、稽查案底和历次评估记录等,全面掌握纳税人税收活动情况。

(二)查询纳税评估对象的参数指标值,了解被列入评估对象的主要原因,确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的方式方法

(三)审查纳税人相关申报资料。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通过对相关指标和项目的审核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十一条审核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指标分析。借助计算机管理系统或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1、税负率异常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历史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变动异常的,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营业收入的情况。通过对税负率的分析,对异常情况结合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配比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历史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的,分析其有无销售收入不入账或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收入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3、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分析。对本期销售毛利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其有无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问题及有无多转成本问题。

4、成本利润率变动幅度分析。对成本利润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成本的结转有无多转、空转、或取得虚开发票及加大各项成本列支问题。

5、费用利润率变动分析。对费用利润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大幅度变化,应分析其有无虚列或超范围列支费用等,同时对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进行逐项费用核定分析。

6、所有者权益变动率分析。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通过与企业实现利润情况的对比,分析其所有者权益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体外循环等经营方式。

7、发票使用量变化分析,发现有无不开发票行为。具体评估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评估指标。

(二)利用企业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当期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

1、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由资产形成的收入是否正常,有无隐匿、转移、分解收入的疑点和线索

2、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由资产产生的费用是否正常,企业有无多列支费用支出的可能

3、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资产项目的减少有无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企业是否存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疑点和线索

4、通过对负债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有无以负债项目隐匿收入的可能

5、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分析,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的可能;有无违规进行账务处理

6、税务机关需审核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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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县(区)局各业务科(股)室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其所管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纳税评估的具体指标及参数,定期向相关部门公布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